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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11/11/16 14:48:39 栏目:中煤要闻 焦化行业 指导意见 点击: 5695
各市、县人民*,省人民*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 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山西省人民*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晋*发〔2009〕7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推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紧迫性
我省焦化行业经过多年发展,结构逐步优化,实力逐步增强,在全国商品焦市场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全国焦化上下 游产业结构的调整,我省焦化行业存在的问题愈来愈凸显,焦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当前,全省上下必须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抓住有利时机,加 快焦化行业的兼并重组,以期合理利用资源,发挥规模效应,保护生态环境,延长产业链,提高我省焦化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焦化行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引导与*指导相结合、控制总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淘汰落后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落后产能进 度与相对稳定就业相结合、行业内重组与跨行业重组相结合、焦炭生产园区化与化产品延伸配套相结合等原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布局、提升素质、循环利用” 的要求,采取淘汰落后、关小上大,同业重整、上下联合,产业聚集、化产引领等多种途径,推动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妥善处理好力度与节奏的关系,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系,市场推动和*引导的关系,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做强做优的关系;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治工作,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兼并重组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引导与*指导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运用*策引导,加强行业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二)控制总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控制总量,“十二五”期间不再批准单纯扩大产能的焦化项目;优化现有产能,实现产能的动态有效控制。
(三)淘汰落后与产业升级相结合。逐步淘汰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落后产能,通过产能置换,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策、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资源综合利用高、适应未来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的焦化项目,推动产业升级。
(四)淘汰落后产能进度与相对稳定就业相结合。淘汰落后在进度安排上既要考虑先进产能的替代,也要考虑焦炭总量和就业的相对稳定,采取分类分年度淘汰的办法,保持一定的焦炭市场份额和相对稳定的就业。
(五)行业内重组与跨行业重组相结合。支持有实力的焦化企业(或其他行业企业)通过产能置换兼并其他焦化企业;支持符合国家焦化产业*策的焦化企业进行重组;鼓励有实力的煤炭、钢铁、化工企业等上下游相关企业与焦化企业间进行兼并重组,提升焦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焦炭生产园区化与化产品延伸配套相结合。要将产能置换兼并重组后焦化项目重点布局于焦化循环经济园区。在焦化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鼓励企业以化产加工项目为纽带,实现各个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延伸产业链。
四、兼并重组目标
(一)通过兼并重组,到2011年底独立焦化企业保留150户左右,到2015年底独立焦化企业保留60户左右(已通过行业准入的热回收焦炉企业和气源、热源企业除外)。
(二)以《山西省人民*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发〔2005〕13号)保留产能为基准,到2011年底淘汰落后产能2000万吨,2012-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4000万吨。实际产能动态控制在1.2亿吨左右,总产能不再增加。
(三)到2011年底独立焦化企业户均产能90万吨以上(热回收焦炉除外)。到2015年底独立焦化企业户均产能200万吨以上(热回收焦炉除外),形成10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2户左右,5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5户左右,200万吨级大型企业10户左右。
(四)到2011年底开工建设大型焦化产能置换项目2000万吨,全省形成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捣固式焦炉)焦炭产能 达到2800万吨以上。到2015年底全省形成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的捣固式焦炉)焦炭产能达到5600万吨以上。
(五)到2011年底全省形成焦油加工能力300万吨以上,粗苯精制能力100万吨以上,焦炉煤气制甲醇250万吨以上。到2015年,在煤焦油深加工、粗苯深加工及焦炉煤气化工合成三个方面形成规模优势。
(六)到2015年底年产60万吨以上甲醇合成稀烃项目建成投产,苯、酚、萘、蒽、咔唑、吲哚、轻油、洗油、沥青等系列产品及延伸产品形成产业体系,初步形成焦化产业以化为主的格局。
五、兼并重组的途径
(一)关小上大。对于有实力的焦化企业(或其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鼓励其在全省范围内收购落后产能,采用等量或减量方式,置换建设符合《山西省焦化 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现代化大型机焦炉,提高焦化行业的装备水平。具体产能置换、关小上大办法,按照《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山西 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经信办字〔2009〕297号)要求执行。
(二)同业重整。对位于同一焦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的焦化企业间要以资本、产权、市场等为纽带进行重组,化产集中加工,污染集中处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上下联合。鼓励有实力的煤炭、钢铁、化工、机械企业等上下游相关企业与焦化企业间进行联合重组,通过产业链的纵向延伸,提升焦化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产业集聚。对于位于中心城市、环境敏感区或不具备区位优势的零星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进入焦化集中区(或园区),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化产引领。对于焦化工业园区要以化产品集中深加工延伸产业链为主要发展方向,做大做强焦化化产品精深加工产业。
六、*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在煤源、运力上对重点焦化企业的支持。省经信委要加大协调力度,保证重点焦化企业的煤源和运力。鼓励焦化主体企业与重点煤炭企业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铁路部门要对重点焦化企业的运力安排予以倾斜。
(二)进一步减轻焦化企业负担。在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减轻我省焦化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办发〔2009〕92号)中规定的各项差别优惠*策继续执行。
(三)加大焦化行业发展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对焦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省人民*对我省焦化行业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重 点项目给予奖励。对于已通过市场交易的产能,省人民*不再安排淘汰落后资金对其补偿,相应产能的淘汰落后补偿资金转为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贴息资金和*奖 励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焦化企业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大项目和化产深加工项目建设。省经信委会同省财*厅制定具体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四)推进化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鼓励区域内焦化企业联合建设单套大型化的焦炉煤气、煤焦油和粗苯的集中加工装置。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将焦炉煤气 化工合成烯烃或天然气。鼓励同一区域或相近区域内焦油加工企业分工对焦油馏分的深加工,提高同一化合物在馏份中的集中度,提高馏分加工的深度,促进煤化工 初级产品向精细化工产品转变。省人民*对化产品精深加工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并在土地、环境容量上予以倾斜。
(五)加强焦化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重点焦化园区要结合园区内企业兼并重组情况,按循环经济理念做好园区的统筹规划工作。着力于产业链的延伸,降低投 资和运行成本,抓好化产集中加工区和污水集中处理区的布局。鼓励园区内的焦炭生产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建设化产集中加工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对化产集 中加工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省人民*将予以贴息支持。加强和规范淘汰关停企业原有土地的处置工作,对兼并重组主体特别是对化产集中加工企业的新增建 设用地,在用地计划、周转计划给予倾斜。各市淘汰落后腾出的环保容量要优先用于化产品集中加工项目。
(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发〔2009〕38号)的精神,依据国家焦化产业*策《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本)》、《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2009〕79号),分期分批淘汰不符合焦化产业*策、达不到准入标准的焦化项目(分年度安排意见见附件)。
省经信委按要求每年公布淘汰名单,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按期淘汰的,将按照《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省人民*〈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的工作细则的通知》(晋*办发〔2004〕69号)中的“五停”措施执行。
(七)做好淘汰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企业退出与职工权益保障,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 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要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医疗费以及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 付清;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应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省人民*成立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由省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协调解决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各市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焦化行业的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当地焦化企业兼并重组的方案,报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各地*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策,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决落实好焦化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焦化行业淘汰落后分年度安排意见

山 西 省 人 民 * 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焦化行业淘汰落后分年度安排意见

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及工信部《部分 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要求,对焦化行业淘汰落后提出分年度安排意见如下:
2011年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式焦炉3.8米)以下常规焦炉(批准延期关停的气源厂除外);晋*发〔2004〕17号文件发布后违规建 设,未通过产能置换完善相关手续确认保留的焦化项目;已批准的产能置换要求立即关停的项目;第六类、第九类(二)未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的焦化项目。
2012年淘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热回收焦炉;第五类未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项目。
2013年淘汰:第六类已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未通过国家焦化准入公告的焦化项目。
2014年淘汰:第五类已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未通过国家焦化准入公告的焦化项目。
2015年淘汰:第一类、第二类未通过国家焦化准入公告的焦化项目。

对晋*发〔2005〕13号文件登记的项目变更炉型的焦炉:炭化室高度 lt;5.5米、未通过国家焦化准入公告的焦化项目办理炉型变更手续后,列 入相应类别淘汰年限淘汰;炭化室高度≥5.5米的焦化项目限期于2011年底前基本建成并产能置换、完善行*许可手续后,办理保留手续,否则比照六类未完 善确认保留手续列入相应淘汰年限予以关闭。


/山西省人民*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