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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将提高

时间: 2008/06/28 11:33:39 栏目:中煤要闻 准入标准 点击: 5802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使煤矿安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更加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监总局就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标准
  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二、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对参加过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和安全培训考试成绩。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应告知本人或其所在企业。
  三、严格标准,认真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   
新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执行新的标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需延期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对《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公司)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人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

  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退给其《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安全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登报声明或企业主管部门证明,经审查认可的补发新证。持证人因证书登记个人项目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发证机关审定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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